關于監察機關和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
時間:2024-03-19|點擊數: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察廳(局)、統計局及計劃單列市監察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派出各調查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令第18號),及時有效地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維護統計工作秩序,現就監察機關和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監察機關、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調查隊應當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的職權范圍,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在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中互通情況,互相支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相應的溝通、協調機制。
二、監察機關與統計局或者國家統計局調查隊共同立案查處的案件,應當組成聯合調查組,按照各自的職權開展調查。案件調查終結后,共同研究寫出調查報告。
需要給予處分的,由參與聯合調查的監察機關負責落實;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參與調查的統計局或者國家統計局調查隊負責落實。
三、監察機關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需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調查隊協助配合的,可以商請統計局或者國家統計局調查隊予以協助;統計局或者國家統計局調查隊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四、統計局或者國家統計局調查隊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需要監察機關協助配合的,可以商請監察機關予以協助,監察機關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五、監察機關和統計局或者國家統計局調查隊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移送案件時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齊全、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六、監察機關在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中,認為應當由統計局或者國家統計局調查隊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提出監察建議,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統計局或者國家統計局調查隊。統計局或者國家統計局調查隊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于三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監察機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七、統計局或者國家統計局調查隊在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中,認為應當給予監察對象處分且依職責無權處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監察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于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統計局或者國家統計局調查隊;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統計局或者國家統計局調查隊在移送案件時,若監察機關認為應當由其上級監察機關處理的,移送單位應當將案件相關材料上報其上級統計局或者國家統計局調查隊,由上級統計局或者國家統計局調查隊將案件材料移送有案件處理權的監察機關處理。
八、移送的案件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有關領導或者主管單位同意移送的意見;
(二)案件的來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調查報告;
(四)有關證據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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